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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调 整 | 主 要 职 责 | 领 导 介 绍 | 机构设置 |


郴州市水利局职能调整范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 、由原矿产部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 1998 〕 14 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证由市水利局实施统一管理。

2 、由原建委系统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 、按国家、省和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行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计划取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