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郴州市水利局执法职责分解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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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3 16:13:47 |
郴水函[2006]22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水利局执法职责分解的通知
局各科(室、站):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部署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落实部门执法职责分解,根据我局各科(室、站)的工作职责,现将我局执法职责分解如下,请各科(室、站)认真按照有关执法职责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切实加大水行政执法管理和执法力度。
附件:郴州市水利局执法职责分解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
郴州市水利局执法职责分解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水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21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责任科室:工管站。责任人员:何小军、廖庆庚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农电处、水土保持科、工管站。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贺武渊、陈艳芝、何小军、廖庆庚
4、取水许可
责任科室:水政科。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责任科室:水政科。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
6、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责任科室:水政科。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8、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9、填堵原有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10、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11、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3、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14、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5、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7、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8、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责任科室:水政科。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
19、组建公益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2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责任科室:经济办。责任人员:吴新平、张淑英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二)行政处罚(共31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或者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6、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水利科、工管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何小军、廖庆庚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农电处、防汛办、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防汛办、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防汛办、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1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3、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水利科、工管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何小军、廖庆庚
14、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5、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峰、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6、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7、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8、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9、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或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0、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水文测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设立专用水文站的;(二)未整编或者拒不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三)在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测验行为的;(四)设计未经批准,强行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防汛办、水政监察支队、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2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5、转让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科室:防汛办。责任人员: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擅自兴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3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利科、防汛办。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周新福、刘世强、王世军、兰兰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防汛办。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未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4、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5、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
强制种类:扣押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强制种类:强行清除
责任科室:防汛办、河道站。责任人员:周新福、刘世强、王世军、兰兰、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强制种类:强制实施。
责任科室:防汛办。责任人员: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四)紧急措施(共3项)
1、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责任科室:防汛办。责任人员: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2、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责任科室:防汛办、河道站。责任人员: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3、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责任科室:防汛办。责任人员: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
(五)行政征收(共3项)
1、征收水资源费
责任科室:水政科。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陈柏东、袁琼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3、河道采砂管理费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六)行政裁决(共1项)
1、水土流失造成损害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水电站竣工验收
责任科室:农电处。责任人员: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2、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责任科室: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38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土保持科、农电处、水利科、防汛办、工管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周新福、王世军、刘世强、兰兰、、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何小军、廖庆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4、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5、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6、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0、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2、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3、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14、未办理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5、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16、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水利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胡双成、高明、胡丹萍、陈道红
17、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18、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19、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0、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1、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治理。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3、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
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贺武渊、李宏锋、陈艳芝、何宏波
24、破坏、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25、水能资源统一管理、水电建设管理
责任科室:水政科、农电处。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26、水能资源规划
责任科室:水政科、农电处。责任人员:李谨、王志辉、袁琼、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27、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责任科室:农电处。责任人员: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28、水电站安全管理
责任科室:农电处。责任人员:胡紫尤、张家保、肖伟国
29、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一)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二)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装置计量设施的,限期安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水政科、水政监察支队、河道站。责任人员:李谨、曾向东、王志辉、邓友强、陈柏东、袁琼
37、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责任科室:水利科。责任人员:胡双成、胡丹萍、高明、陈道红
38、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科室:河道站。责任人员:曾向东、邓友强、陈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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