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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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15:25:52 |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郴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郴战略的实施。其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创造性劳动,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或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实施专利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有关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消除公害、防治疾病、人口计划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创造出良好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或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应把获奖者所获奖励成果作为工资晋级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参加本办法的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 |
| 文章录入:liushiqiang 责任编辑:liushiq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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