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案。
1 总则
1.1目的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是:为预防、减轻重大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及其它恶性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加强督查、主动防范的原则;
(2)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
(3)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原则;
(4)快速高效、果断处置、全力抢险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科学治水和两个转变的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防洪灾害现状及趋势
我市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洪涝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之多,财产损失之重十分突出。据统计,从1990年至2002年,我市累计受灾面积达563万亩、倒塌房屋124815间、因灾死亡人数320人,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95亿元。近几年,我市先后发生了1999年的“8.13”和“9.17”、 2000年的“9.1”和2002年的“8.8”特大山洪灾害,给我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厄尔尼诺现象的发生,我市发生洪涝灾害的频次和洪灾损失都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以前,除水库垮坝等特殊事故外,全市每年因山洪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而1999年的“8.13”洪灾一次就死亡99人,2002年的山洪灾害中死亡人数达到107人。与此同时,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80年代每年1000万元上升至90年代初期的每年1.0亿元。1999年的山洪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9亿元,2002年的山洪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则达到22亿元。特大的山洪灾害给郴州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防御洪涝灾害已成为我市当前防洪抗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郴州市境内由于强降雨天气过程,导致江河泛滥、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利等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或失事,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的洪涝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由郴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抗洪救灾工作。
郴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如下:
政委:市委分管副书记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郴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
常设办事机构:郴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郴州军分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郴州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市农机局、郴州日报社、市广电局、市商业物资行管办、市供销社、市统计局、市环卫局、市煤炭局、市公路局、市内贸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和命令,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抗洪救灾工作。
2.2、组织机构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传达贯彻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洪灾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汛情会商建议,制定抗洪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审查灾情和救灾抢险新闻,组织抗洪救灾新闻发布会;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2.3、其他部门职责
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洪水灾害。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大的洪水灾害时,各级各部门都要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心协力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及报告
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电力及大型水库等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洪水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及时将极端灾害性天气、实时降雨及水情、洪水预报、地质灾害及预警等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并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同时提出应急参考意见。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郴州军分区。指挥长视情况召集防汛会商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对应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24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5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全市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2000间以下;或局部地区200间以上(含200间),400间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10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全市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含2000间),5000间以下;或局部地区400间以上(含400间),800间以下;
(5)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发出紧急警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50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5)全市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10000间以下;或局部地区800间以上(含800间),1600间以下;
(6)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市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50000人以上(含50000人),或局部地区6000人以上(含6000人);
(7)全市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含10000间);或局部地区1600间以上(含1600间)。
江河主要控制站防汛特征水位见附件2。
当达到某一级预警级别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填写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报请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批准,启动响应程序。同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见附件3。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Ⅳ级(蓝色)预警: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时转移人员,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治病等。
Ⅲ级(黄色)预警: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启动运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至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抗洪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随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委、省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以及影响水库泄洪的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江河达到警戒水位,要逐日填报水位表。
(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务必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决堤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必须在失事2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失事后24小时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3通讯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县(市、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9月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主要采取会商会议来作出决策,会商程序一般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和降雨预报,水文部门进行洪水预报分析及洪水调度多种方案,水利部门提供险情分析及处理方案,最后由指挥长做出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5紧急处置
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或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致灾险情时,防汛部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对于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山洪灾害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储备点调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水库、大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
山丘区防汛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应急需要,通过防汛指挥部命令,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军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由郴州军分区、武警郴州市支队按照有关条令执行。
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拨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部队及防汛机动抢险队调度规程见附件4。
4.9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根据省防汛办要求,市防汛办要及时对每一次洪水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小结,并根据给定的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洪水结束后,上报省防汛办。
4.10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新闻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消息。
全市性重大部署及行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播出。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担负新闻报道的审查、核实任务。
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把关。
4.11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和水库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填写应急结束审批表,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报请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批准,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应急结束审批表见附件5。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郴州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郴州水文水资源勘测队、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郴州电力局、郴电国际、市粮食局、市广电局、郴州军分区、武警郴州市支队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
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的募捐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
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帐号应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5.3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情况,深入灾区实施查勘理赔。
5.4情况通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通报文稿(内容包括雨、水、灾情及抗洪行动、经验教训等方面),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填写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报请市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相关单位发布。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见附件6。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按各自职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求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市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10万条(市粮食局),编织布5万平方米(市供销社),砂卵石0.5万方(桥口砂场),块石0.5万方(市城区周边采石场),橡皮船40艘,冲锋舟9艘、救生衣4000件(军分区舟桥连),帐篷100顶(市民政局),防汛抢险应急资金100万元(市财政局)。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以上相关部门代储,调度权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
(2)应急队伍保障。
本预案所指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郴解放军和武警支队、民兵预备役,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县(市、区)防汛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郴州铁路公司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
⑷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市药监管局、市防疫站具体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⑸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⑹物资保障。
市经贸委、市商业物资行管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石油总公司、市煤炭局具体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⑺经费保障。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特大洪水的防汛应急资金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财政局向省财政申请。
⑻社会动员保障。
进入防汛紧急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各类社会力量及团体须根据抗洪救灾的需要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⑼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负责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及调度方案的分析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各类抢险分队,每年汛前组织实战演习。
6.5奖励与责任
6.5.1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对于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驻郴部队的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郴州军分区统一协调、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在影响全市的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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