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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市水利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 15:55:29
(三)岩石裸露的山地,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土层厚度小于三十厘米的坡地。

    第十七条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具体范围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切实防止水土流失。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全垦整地造林、全垦扶育幼林和铲草皮、挖树蔸:

    (一)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坡地;

    (二)水工程保护范围;

    (三)江河、铁路、公路两侧座靠山坡。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退耕还林,或者修成梯田、梯土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侵蚀沟壑区取土、挖砂、采石和开采零星矿产资源。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侵蚀沟壑区具体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列为重点治理的小流域,应当按照国家防治水土流失的标准进行治理;治理后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联户采取投资入股、引进外资、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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