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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市水利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 15:55:2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水资源费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重点防治,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提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制定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六)调解水土流失防治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林业、地质矿产、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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