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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水利局水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水利局水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5 9:54:41

 

郴水字[2005]29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水利局水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郴州市水利局水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水政执法责任制度,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服务,树立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1、水政监察支队职责为: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2、水资源监察大队职责为:负责组织水资源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水资源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资源的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市、区)间水资源水事纠纷。承办水利局水资源方面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对全市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对全市水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3、水土保持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协调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规的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协调和指导跨县(市、区)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县(市、区)间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政策措施。监督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工作。监督市级立项的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察全市水土保持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规费管理使用办法、征收和管理跨县(市、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规费及县(市、区)按规定向省、市上缴的水土保持规费。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督全市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4、河道监察大队站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河道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实施全市河道管理政策和法规草案、河道清障、治理、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山洪防御方案的编制、市管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的许可审查。监督实施涉河工程规费的收缴和管理。

二、服务承诺制

    (一)各监察大队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二)各监察大队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三)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四)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第监察大队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人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处理。

    (三)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二)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局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监察大队,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

    (四)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一次告知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清楚。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等;如不具备办理条件,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手续和有关资料,使服务对象明白。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四)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承办人赔偿服务对象往返乘车费。

    六、过错追究制

    (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监察大队一年内因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内监察大队负责人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二人次及以上的,监察大队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扣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8、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办理。

       七、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在监察大队职责范围内的办事请示,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决定不予办理并予以备案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凡是办理各项业务或请求不能给予办理的,均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三)凡是不予办理的各项业务或否定的请求,经办人员均需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请求事项、请示时间、不予办理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不予办理的时间、经办人,并由所在监察大队负责人签字。

    (四)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要将《否定报备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要将否定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以适当的形式告知请求人。

    (六)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按效能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监察大队全体工作人员。

文章录入:liushiqiang    责任编辑:liush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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